《本文章原文發表於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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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理事長 / 蔡素貞校長
1998年9月,由民間自發性推動的第一所社大在台北市文山區成立,為終身教育的推動建立一個全新的里程碑。社區大學由當初的藍圖和夢想,逐漸成為真實存在的教育實體,也於各地遍地開花蓬勃發展,由1所迅速擴張到87所。
這20年來,社大在公民社會建構、地方知識傳承、社會公益關懷、環境永續行動……等各方面,都有長期耕耘的豐碩成績,在各地提供民眾終身學習的機會,為社區發展提供力量。而這些都是社大人一步一腳印走出的足跡!
然而,這20年來,社大也面臨著「定位不明」、「缺乏健全政策環境」等困境。這些「老問題」,涉及中央到地方的法治現況。多年來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以下簡稱全促會)努力爭取社大法制化,希望能賦予社區大學更為明確的法律地位,解決社區大學定位問題,諸如空間整備與公共化、寬列經費、夥伴關係定位等,都急待法治回應。尤其現有法規,除了台南市、台北市有自治條例外,其餘縣市大都限於管理辦法與行政命令,無法積極引導社大實現公民社會,培訓地方公共人才,或協助民眾提昇公共關懷及公共參與能力。
社區大學這20年來如何走向立法?
讓我們細說社大漫長的立法故事:
2002年《終身學習法》發布,社區大學只出現於名詞釋義、並被定義為「終身學習歷程中的非正規教育機構」,框限社大發展。2003年10月,社大提出「開放大學法」並召開記者會,欲爭取學位授予,兩週後教育部則發布《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以終身學習課程認可的學位接軌路徑,回應社大訴求。
2004年4月社區大學全國研討會上,16所社區大學主任發表聯合聲明,呼籲中央應儘速立法、讓社區大學法制化。從此,開啟了社大漫長的立法運動。2010年各縣市政府開始討論《社區大學自治條例》,2012年全促會社大專法工作啟動,初步修訂《社區大學設置與發展條例》草案,雖在該年12月一讀通過,但未獲教育部的支持,法案擱置。
2014年6月《終身學習法》修正公布,出現了社區大學專門條文,然而相較整部法源顯得突兀,也無法解決社大困境。為此,2016年社大立法運動再啟,並於2016年9月20日全促會生日當日舉辦「送專法到立法院」活動暨記者會。在教育部及立委們的支持下,終於在社大20歲生日前夕,立法院三讀通過《社區大學發展條例》,送社大一份生日大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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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社大更明確的定義與支持
這次專法清楚闡明社區大學定義,並規範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不僅完備社區大學的法制健全,更讓台灣的終生學習體系,有更全面的政策支持。
條文第一條就明白表示「此法為促進社區大學穩定發展,並強調協助公民社會、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落實在地文化治理與終身學習」;也明確定義社區大學是要「提升現代公民素養及人民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為辦學目標」;並將此定義涵融進社大的委辦及評鑑精神,讓社大的特色品牌與其他終身學習機構有所區隔。
對於各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包含社區大學設立考量因素、設置社區大學審議會、協助提供社區大學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寬列預算、為偏遠地區提供學習資源、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累積之相關學習證書等,皆有明確規範,期望能因此解決現有辦學單位面臨的實務困境,提供社區民眾更多元豐富的學習機會,並促進地方創生。
條例中也針對校園餘裕空間的公共化精神,於附帶條文提出「考量少子化校舍餘裕空間的釋出,及老舊校舍補強或重建需求,在不影響學校學生的學習前提下,應兼顧成人學習需求」,讓未來校園空間的應用能朝多元活化且公共性方向發展,對於發展20年的社區大學具有時代意義。
下一個階段的社大該往哪裡去?
面對瞬息萬變的國內外情勢及人口結構變遷,社大如何從年輕世代所需的「互動與創造」趨向,重構社區大學的學習樣貌?當年輕人的學習方式不再是系統性的基礎教育,而是抓議題、組合資源來解決問題時,社大的學習模式如何回應?當網路興起後學習方式與本質都有所改變,社大要如何面對?當學習型態不斷翻轉,社區大學習型態又應如何鬆綁、創新?
而面對也逐漸走向彈性的傳統大學制度(如免筆試隨進隨出的開放式大學),社大如何強化我們的優勢?當傳統大學積極思變之際,社區大學運動的實踐發展,可以如何因應時代變遷而有更清楚定位?當傳統大學吸取了社區大學對於知識與行動的看法(大學USR的社會責任與在地深耕),社區大學如何再度走在時代的前端,引領時代的創新改變?如果社大1.0是「知識解放、公民社會」的實踐階段,那麼社大2.0將是社大下一個十年的新使命。在未來,社大進一步的解放是什麼?
社大可能的學習形態與內容是什麼?社大新的社會角色是什麼?社大的下一階段,應思考如何結合地方產業,推動願景地方學,致力於解決當代社會問題,讓地方學成為重新認識台灣的關鍵。也應該讓知識解放進入2.0版本,強化知識的創造,從生活經驗、社區需求中看見知識。
此外,社大在促進公民社會的目標下,多年來累積許多公共議題的操作經驗,如何在下一階段發展進階版的公民參與,深化共同參與、包容共善的民主政治。
社大20年,社大2.0再升級!相信在法源支撐下,社大不會只是終身學習的重要場域,也會是台灣推動地方創生、翻轉社區、改變城市最有力的夥伴!
附錄: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107年6月13日公布,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971號
第一條 為促進社區大學穩健發展,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並協助公民社會、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落實在地文化治理與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社區大學,指依本條例或終身學習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正規教育體制外自行設立或委託辦理,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之終身學習機構。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文化生活圈、平衡城鄉發展、確保學習資源近用性及其他因素,適當劃分區域設立社區大學,以營造優質在地學習環境。社區大學得視人民學習需求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設立分校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班或教學點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條 社區大學招收學員,不得限制其學歷及國籍。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設立社區大學,或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之;委託學校辦理者,並應考量其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應於章程或組織規程內明定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目的或任務。非社區大學,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及財務負擔,指定、協調所屬學校、機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作為社區大學辦公、教學及其他活動使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提供辦學場地之學校、機關(構),得予補助或獎勵。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協助整備辦學所需之相關設施、設備。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辦理社區大學,並視社區大學辦學績效予以獎勵。
第九條 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辦理教學,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獎勵及補助社區大學,營造偏遠地區在地學習環境,增加學習機會;非偏遠地區,亦應考量區域特性及需求,協助其發展學習環境。
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得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
社區大學之評鑑,應考量下列要項:
- 增進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之課程實踐與教學成效。
- 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效。
- 經費規劃及執行成效。
- 其他社區大學發展事項成效。
第十一條 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前項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應就社區大學之設立、委託條件、方式、期限與續約資格、場地、校務運作、組織、師資及其培訓、課程、招生、收費退費、補助、獎勵、學習證明及證書發給、評鑑、終止委託、審議會之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自治法規。
前項自治法規應包括第六條第一項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之認定基準。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若干人,就專家學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 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 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
- 社區大學之評鑑。
- 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 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社區大學,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社區大學,應予獎勵;其補助、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為促進社區大學健全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社區大學辦理情形、成效及發展政策,定期進行委託研究。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另通過附帶決議二項:
(一)考量少子化校舍餘裕空間的釋出,及老舊校舍補強或重建需求,在不影響學校學生的學習前提下,應兼顧成人學習需求,請教育部協助地方政府提供社區大學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並應以獨立空間為優先,如於老舊校舍須改善或重建時,亦應考量既有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權益,將既有使用空間納入量體需求,一併進行修繕符合社區大學學習需求之校舍或空間。
(二)為落實第八條地方主管機關寬列預算之執行,教育部應於補助各地方政府之審查基準,應包括預算編列及其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