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發展條例》—制定專法 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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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共1張

一、 前言

受到社會變遷、科技發展、經濟結構改變,以及壽命延長等因素影響,近年來終身學習已成為世界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共識及趨勢。我國亦在終身學習理念興起及社區總體營造運動的推波助瀾下,於民國87年在台北市文山區成立第一所社區大學(以下簡稱社大)。其後,社大於全台各地蓬勃發展,至106年全國已設有86所,學員數達40萬人次,社區大學已成為大眾熟悉且認同的重要終身學習管道。

然而,各地方政府自訂的社區大學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繁簡程度不盡相同,有必要訂定專法予以統一規範和引導,以促進社大永續發展。再者,社區大學面臨發展困境,例如無固定場地、經費不足以及缺乏上位法源引導及規範等問題,特別是面對高齡化社會的到來,現行體制內的學習已不足以應付一個人的一生所需,需有全面且制度健全的終身學習體系,才能回應新時代的嚴峻挑戰。因此,教育部提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期透過制定專法,解決社區大學實務困境並區分權責,使社區大學業務能更為制度化及健全發展,以發揮促進社區民眾公共參與及提升公民素養之功能,並提供社區民眾更多元豐富的學習場域。該條例於107年5月18日獲立法院三讀通過。

二、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重點內容

該條例主要是就社區大學定義、設立考量因素、辦理方式、辦學場地、發給學習證明及證書,以及組織社區大學審議會、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等相關事項予以規範。目的是要透過法制化引導社區大學朝向更穩建、多元、優質的方向發展。該條例要點如下:

◆ 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社大定義:明定制定該條例之目的,訂定各級主管機關以區分權責,以及敘明社區大學的定義:社區大學係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之終身學習機構。
◆ 設立社大因素:明定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社區大學應考量的因素,以及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的程序。
◆ 學員條件:社大招收學員,不得限制其學歷及國籍。
◆ 社區大學辦理方式: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或以委託方式設立社區大學,委託學校辦理者,應考量其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應於章程或組織規程內載明辦理社大之宗旨或目的;非社區大學,不得使用社區大學名稱。
◆ 社大辦學場地及經費:地方主管機關應提供社區大學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並協助整備辦學所需設施設備,且應寬列預算辦理社區大學。
◆ 獎助偏遠地區辦學:主管機關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區教學,得視情況予以獎勵及補助,以營造偏遠地區學習環境,增加學習機會;非偏遠地區,亦應考量區域特性及需求,協助其發展學習環境。
◆ 社大評鑑:地方主管機關得針對社區大學辦理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之課程實踐與教學成效、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效以及經費規劃與執行成效等事項,定期評鑑社區大學,以促進社大健全發展。
◆ 學習證明文件: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地方主管機關規定,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
◆ 社大審議會: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立社區大學審議會,就社大之設立及停辦、評鑑、發展政策、爭議事項以及其他發展相關重要事項進行審議;且委員組成,至少三分之一須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
◆ 辦學績優獎勵: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社區大學,獎勵績效優良的社區大學,以及獎勵辦理社大績效優良的地方主管機關。


三、 結語

社區大學在台灣走過20年,不僅是促進終身學習的重要場域,更是我們發展公民社會、深化民主的關鍵動力。期能透過制定專法,為社大創造友善辦學環境,朝向更穩健、多元、優質的方向發展,以營造全民終身學習型的社會。